社区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一、办理对象
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社区居民),通过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老年居民;
2.失业人员;
3.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少年儿童及婴幼儿,或父母为本市市区户籍、本人在本市以外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统称少年儿童) 。
二、结算年度与申报缴费期
1.老年居民、失业人员的居民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申报缴费期为每年1月10日至3月25日;
2.少年儿童的居民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
三、办理流程
1.社区居民于每年申报缴费期内,由本人或监护人携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填写《苏州市区社区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登记表》,办理下一结算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对办理续保的已参保人员,应准确填报社保个人编号 。
失业人员还须提供本人《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 。符合免缴条件的重症残疾人须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对听力、语言残疾一级,视力、肢体残疾一至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一至四级的残疾人,视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可免予劳动能力鉴定) 。
2.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对个人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资格,打印《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人员参保登记表(税务)》 。
3.居民医疗保险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社区居民持上述打印表单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于申报缴费期内,按税务部门指定的缴费方式(税银平台合作银行网点或在线缴费)进行缴费 。具备免缴资格的参保人员,办理申报确认手续后即办结下年度参保业务,无需个人缴费 。
四、注意事项
1.因达到参保年龄、户籍迁入本市市区、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失业、鉴定为重症残疾、新出生等原因,新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可在结算年度内申请参加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 。上述人员于每月25日前办妥参保登记及缴费申报手续,并按全年标准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或按规定申请免缴后,从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
其中,对新出生的婴儿,父母必须于申报其户口后、出生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方可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
2.社区居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方可享受相应年度的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凡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在申报缴费期内办妥参保手续的社区居民,以及出生后超过3个月申请办理居民医疗保险的新生婴儿,须待下一结算年度申报缴费期内方可办理参保有关手续,结算年度内不再受理 。
3.对首次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申办社会保障卡 。
4.老年居民、失业人员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后,应当连续不间断缴费 。凡参保后又中断参保的人员,办理续保手续时,应同时补缴中断期间(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年度除外)各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符合免缴条件的人员,出现上述情况的,也必须办理补缴手续,补缴金额不予减免 。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居民医保基金不予结付 。存在上述情形的参保人员,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应通知个人至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打印《社会保险费征收通知单(税务)》,参保人员按照税务部门指定的缴费方式(税银平台合作银行网点或在线缴费),一并缴纳当年度缴费及补缴费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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