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医保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二 )


2、统一待遇标准 。主要包括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3个目录;执行全市统一的医疗费用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全市统一的门诊统筹、门诊特殊病种、门诊慢性病等保障待遇范围和标准等 。
3、统一基金管理 。从2020年起,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和市级财政专户管理 。为既压实各地基金管理责任,又充分调动积极性,《实施意见》明确:对统筹前各地形成的累计结余和风险调剂金,在经专项审计后,按一定比例上解形成市级医保统筹基金,其余仍留存当地;建立分担机制,当地的留存基金累计结余、风险准备金使用完后仍出现缺口的,由市财政局通过市级医保统筹基金补足,同时各地需按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缺口的20%上缴市级财政;实施考核奖惩措施,对超额完成当年基金预算收入的,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对未完成基金收入计划和违规少收多支形成的管理性基金缺口,由当地政府负责补足 。
4、统一经办管理 。主要包括统一经办工作流程和服务规范等 。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引导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和患者有序就医 。
5、统一定点管理 。主要包括统一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准入标准、评估规则和工作流程、加强监督检查等 。
6、统一信息系统建设 。对现有的信息系统进行改造,构建市级集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业务信息系统,为统一规范基本政策以及经办管理、定点管理等提供有力的支撑 。
(四)保障措施
主要包括强化扩面征缴及预算管理、基金管理监督、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三个方面 。
(五)组织领导
主要从加强组织实施、责任考核、协同配合、宣传引导等方面明确了具体要求 。市级统筹是一项系统工程,调整面大,跨度长,政策和待遇的调整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群体问题,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压实责任,按照属地原则,就地解决,密切跟踪参保人员反映的诉求,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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