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政策全文( 四 )


存在严重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等情形的经纪服务人员,房产管理部门可视情作降星处理,并在管理平台公示 。
第七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二十条(信用激励)房产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对被评定为A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五星级的经纪服务人员,给予相应激励:
(一)授牌表彰;
(二)在各类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三)通过市住建局政务网站、政务微信公众号、管理平台等向社会公众推介;
(四)其他激励 。
第二十一条(失信机构处理)被评定为C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产管理部门应给予警示,列入重点监管机构 。
被评定为D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产管理部门应约谈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列入失信机构名单 。
被评定为C级、D级或列入异常机构名单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从事商品房营销策划、销售代理和电商服务,根据国家和本市房地产经纪相关管理规定和管理需要,暂停网上签约资格,在行业内通报、并抄送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 。
暂停网上签约资格的期限的,由辖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并将相关材料提交苏州市房地产市场和交易管理中心备案 。
第二十二条(失信经纪服务人员处理)被评定为一星级的经纪服务人员,根据国家和本市房地产经纪相关管理规定和管理需要,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行业内通报 。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标准调整)市住建局可根据我市房地产业发展及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的实际状况,适时对《苏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苏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价标准》的条款和分值进行调整 。
第二十四条 (相关人员责任)各房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解释部门)本办法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 (办法实施)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原《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及《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信用评价标准(试行)》(苏住建规〔2019〕2号)同时废止 。
苏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价标准
一、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一)基本信用信息
序号
基本信用信息
加分值
信息记录
自评分值
终评分值
1
完成入网信息公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初始分为85分 。
机构未参加信用评价1次,初始分降为80分;
机构未参加信用评价2次重新申报的,初始分降为80分 。
85



2
机构以完成入网信息公示的当年起算,按在管理平台存续有效年份累计,每年加0.5分,最高不超过6分 。

0.5-6



3
开设分支机构并完成入网信息公示的,每个分支机构加0.5分,最高不超过8分 。
0.5-8



4
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具备市级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水平评价合格证明或省级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加0.5分;具备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加1分 。

0.5-1



5
每个机构具有3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含3名)加1分,且每超出1名增加0.2分,最高不超过5分 。
1-5



6
上个评价周期信用等级为A级的机构可加1分,根据连续评为A级的年限每年增加1分,最高不超过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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