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政策全文


苏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政策全文


苏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推进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强化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意识,加强行业自律,保障房地产经纪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苏州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适用范围及对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其基本信息与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发布和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信用信息定义)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识别、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
第四条 (主管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苏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
市住建局委托苏州市房地产市场和交易管理中心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工作,建立统一的苏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 。
各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的日常工作 。
第五条(信用信息管理原则)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等级核定、发布、使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第二章 基本信息登记和更新
第六条(基本信息登记和更新)房地产经纪行业信息管理是指建立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的基本信息库,并进行动态管理 。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在管理平台进行信息登记,完成入网信息公示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管理平台如实申报在职人员信息,完成经纪服务人员实名信息登记 。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及时在管理平台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的信息进行动态维护更新,确保信息登记的全面性、真实性、有效性 。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的基本信息;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聘用的经纪服务人员的基本信息 。
出现下列情形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及时更新申报信息: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信息变更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新增、关闭分支机构的;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聘用或解聘经纪服务人员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人员调配的;
(五)经纪服务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 。
经登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的基本信息,除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在管理平台公示,供社会公众查阅 。
房地产经纪机构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或者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后经营范围不再包含“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等内容的,应当申请注销入网信息公示 。未申请注销的,房产管理部门可在查实后注销 。
第三章 经纪服务评价和要求
第七条(房地产经纪服务评价)房地产经纪服务评价,是指服务对象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提供服务质量的评价 。经纪服务评价应遵循自愿真实、公开透明、统一标准的原则,推动服务水平的提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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