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政策全文( 五 )


1-5



(二)良好信用信息
序号
良好信用信息(不重叠累加)
加分值
信息记录
自评分值
终评分值
1
获得县级、地市级、省级、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权威机构的表彰及品牌认定,分别加1分、2分、3分、4分 。
1-4



2
任职县级行业协会会员、理事(监事)、副会长、会长(监事长)单位,分别加0.5分、1分、1.5分、2分 。任职地市级行业协会会员、理事(监事)、副会长、会长(监事长)单位分别加1分、1.5分、2分、3分;任职省级房协、中房协会员的,分别加3分、4分 。
0.5-4



3
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相关信用等级认定 。
2



4
连续1年无有效投诉(有效投诉,是指被投诉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所涉及的业务中有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投诉),加1分;连续2年,加2分;最高不超过5分 。
1-5



5
每个机构持有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每增加一位可加0.2分,最高不超过6分 。
0.2-6



6
机构(门店或分支机构)获得市级房产管理部门认定的示范门店加1分,且每增加一个门店或分支机构加0.3分,最高不超过7分 。
1-7



7
加强党建引领,成立基层党组织,党建成果丰硕有创新的 。
1-3



8
其它良好信息(优质服务企业、热心公益、配合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工作得力等并有相关材料证明的) 。
1-4



(三)不良信用信息
类别
序号
不良信用信息(每项可累加)
扣分值
信息记录
自评分值
终评分值
信息管理
1
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入网信息公示、交易流程、收费标准、举报投诉电话、服务承诺、经纪服务人员信息等按规定应当公示的事项 。
2



2
代理机构售楼现场未按要求公示 。
2



3
发布房源、客源信息前,未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
2



4
在门店、媒体、网络上发布虚假、未经核实的信息 。
2



5
发布不实销售广告的 。
2



6
在网络平台发布房源时,未公示机构入网信息码、经纪服务人员入网信息码、房源码的 。
2



7
因未及时在管理平台做好机构及其人员信息维护而被冻结账户的 。
2



人员管理
8
未组织、督促所属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参加规定的继续教育或行业培训活动的 。
2



9
未实行一人一卡一码管理 。
3



10
扣押经纪服务人员的资格证、协理证、水平评价合格证明、信息卡(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除外) 。
2



合同管理
11
未按规定期限(五年)保存合同文本 。
3



12
未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推行的合同示范文本,利用格式(自制的)合同对委托方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约定的 。
2




13
未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擅自将客户信息网上挂牌或发布的 。
2




经纪服务
14
交易未成扣押委托人的房屋权属证书或其他资料的(有明确的证件保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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