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西安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原文 西安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住建局,各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市住房租赁行业协会,各住房租赁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行业管理,引导企业规范化经营,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完善我市住房租赁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西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西安市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及《西安市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西安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3日
西安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行业管理,引导企业规范化经营,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完善我市住房租赁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西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西安市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及《西安市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依法注册开展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评价、发布及应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对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 。
第四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建立和运用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指导各区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开展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市房屋租赁服务中心协助做好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信用信息管理档案 。
区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等管理工作 。
街道办事处协助区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做好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采集等工作 。
第五条 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评价、发布及应用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审慎和安全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安全 。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六条 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 。
基础信息是指住房租赁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企业人员信息等信息 。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住房租赁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遵守国家、省、市住房租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诚信合规经营、接受相关监督管理,受到各级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奖励、表彰,以及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应当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信息等 。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住房租赁企业和从业人员在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违反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原则的经营行为信息以及行政处罚等信息 。
第七条 住房租赁企业基础信息由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主动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区县住房建设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申报 。
第八条 住房租赁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由区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通过企业申报、社会反映、行业协会提供等方式获取 。信用信息的申报、反映、提供等,均应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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