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西安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二 )


第九条 区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向社会公布电话、邮箱等便于申报、反映、提供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 。
第十条 住房租赁企业对采集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区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
区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在收到书面异议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 。经核实申请异议的信用信息记录和记分确有错误,报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予以更正 。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评价及应用
第十一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西安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评分标准》(附件)对住房租赁企业进行信用信息记分管理,根据信用记分结果,评定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等级 。信用信息评价等级分为A+、A、B、C、D五个等级 。
(一)信用得分在90分(含)以上,评为A+级住房租赁企业;
(二)信用得分在80分(含)至89分,评为A级住房租赁企业;
(三)信用得分在70分(含)至79分,评为B级住房租赁企业;
(四)信用得分在60分(含)至69分,评为C级住房租赁企业;
(五)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评为D级住房租赁企业 。
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基本分为60分,实行加减分制 。
第十二条 住房租赁企业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随着企业信用积分变化情况在“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动态更新,供社会公众查询 。评价结果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中 。
第十三条 鼓励住房租赁企业规范管理、诚信经营,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作为对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 。
第十四条 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实行以下信用激励:
(一)列入守信“红名单”;
(二)优先获得参与各类财政奖补资格;
(三)优先参与住房租赁相关试点工作;
(四)优先推荐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事项;
(五)优先推荐参加各类评比表彰;
(六)其他激励措施 。
第十五条 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实行以下信用激励:
(一)按信用等级评分顺序确定参与各类财政奖补资格;
(二)按信用等级评分顺序参与住房租赁相关试点工作;
(三)按信用等级评分顺序推荐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事项;
(四)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 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企业,实行以下信用激励:
(一)按信用等级评分顺序确定参与各类财政奖补资格;
【原文 西安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二)按信用等级评分顺序参与住房租赁相关试点工作;
(三)其他激励措施 。
第十七条 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实行以下信用惩戒:
(一)约谈企业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
(二)暂停使用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
(三)加大执法检查频次,不定期开展抽查,要求企业定期报送整改情况;
(四)限制参与住房租赁试点相关工作及住房租赁试点财政奖补申请资格;
(五)向社会公示,并发出交易风险提示;
(六)其他措施 。
第十八条 区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强本辖区内住房租赁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全面、及时报送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 。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住房租赁企业严格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落实监管措施 。
第十九条 区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可视住房租赁企业违规情况,要求住房租赁企业限期整改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且整改完成的,经区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核实后,可不再扣减信用分值 。
第二十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信用信息评价情况,将信用信息评价得分低于50分或不整改的D级住房租赁企业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将有关信息通报资源规划、税务、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同时将相关信息推送信用中国(陕西西安)平台及社会房源发布网站,实现信息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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