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在信用信息监督管理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附件:西安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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