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分户需要满足的条件和办理流程
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二)房屋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农村地区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村、乡证明);
(三)农村地区已婚子女夫妻双方户口与父母同在一个住址(院落)的,办理在同一个住址分户的,需提供结婚证 。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户口迁出后,新入住户可以持上述证明材料申报立户登记 。
原则上一个住址,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上述第3款情形除外) 。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户口 。
12 、姓名变更
需提交以下材料 :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的除外);
(2)学校或单位(社区、村委)出具的证明;
(3)父母亲单位或社区(村委)出具的证明(18周岁以上除外);
(4)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
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受理后,将材料上报至管辖分、县(市)局,管辖分、县(市)局接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办结 。
13 、能否增加曾用名?
《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的曾用名,应当填写公民曾经在公安派出所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
14 、 出生年月更正
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 。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或原始《出生医学证明》;
(3)原始户籍资料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改情况说明;
(4)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
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组织、人社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更改的;
(2)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更改的;
(3)已经申请更正过一次出生日期,再次申请更正的;
(4)因重户,被依法注销虚假户口后,又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
(5)正在服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6)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
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受理后,将材料上报市局人口管理支队,市局接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办结 。
15 、非农业户口转农业户口
按照《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山西省已经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因此也就没有非农户转农户的业务 。
16 、收养子女落户
1999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的,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公证书,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
1999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的,收养人按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后,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
对于因不符合收养规定,不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的无户口人员,由收养人写出申请,派出所采集生物检材经市局刑侦技术部门进行DNA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确认非被拐卖儿童,并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程序,由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报告,所长审核,报分、县(市)局审批后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将其户口登记在派出所社区公共集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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