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特殊货币安置奖励费 。是指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 , 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 , 按照《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给予房地产评估价格2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外 , 区人民政府结合提前搬迁情况再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20%的特殊货币安置奖励 。
9.高龄搬迁奖励 。是指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权证户籍(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内有80岁以上至90岁(不含90岁)的高龄老人 , 按每人2万元给予搬迁奖励;有90岁(含9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 , 按每人3万元给予搬迁奖励 。
10.无未登记房奖励 。是指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 , 无未登记房的每个权证户(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可视情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
11.放弃部分安置房奖励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的房产评估价总额符合申购征收范围内两套以上(含两套)征收安置房的 , 但因项目房源所限 ,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只申购一套征收安置房 , 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 , 其房地产评估价格中剩余金额 , 可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
上述4-11项补助和奖励的规定期限和标准 , 由各项目视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 报区政府批准 。特殊情况经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审议办理 。
二、关于非住宅房屋的规定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 , 除对其价值的补偿外 , 按照《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执行 。非住宅房屋拆除管道煤气、空调、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热水器、宽带网等补助费用参照征收住宅房屋标准补助 。
三、其他规定
1.本规定未涵盖的项目按《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及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
2.本规定由区征收办负责解释 。各征收项目依据此规定制定操作细则 , 区征收办负责审核,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
3.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 在此之前已作出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 , 仍按原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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