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统一居民医保缴费政策
居民医保费由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和政府财政补助组成,人均筹资额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二点五,个人缴费一般不低于人均筹资额的三分之一;财政补助部分,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对持居住证参保的个人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根据我市实际,设置3年过渡期,温州市区3年内维持现有筹资标准不变,各县(市)人均总筹资额按照规定比例或幅度逐年调整,到2024年筹资标准达到温州市区水平,实现全市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统一,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时,各地可利用村集体、社会资助等渠道,减轻居民个人缴费负担 。
3.统一待遇保障 。贯彻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确保待遇标准统一 。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执行统一的医保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含医用材料)目录,分别执行统一的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统一的住院统筹、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种门诊等保障待遇范围和标准,以及统一的异地就医待遇政策,合理拉开统筹区内外和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含医共体内成员单位)报销比例差距,引导分级诊疗和参保人员合理有序就医,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具体待遇标准另行确定 。市级统筹实施后,各地不得自行调整待遇保障政策 。
4.统一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 。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整合大病保险制度与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制度的平稳衔接,做实大病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统收统支 。
5.统一支付方式 。坚持以医保基金预算管理为基础,合理优化基金支出结构 。完善统一的总额预算管理下按病种(病组)、按人头、按床日、按项目等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全面实施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点数法付费改革,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推进门诊费用按人头付费改革 。全市统一计算 DRG 点数,合理确定点值,逐步实现同病同效同价 。充分发挥医保支付方式杠杆作用,促进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和医疗资源优化配置、均衡布局 。
6.统一药械招采和价格管理 。全面执行国家和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政策,落实医保基金预付要求,完善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机制 。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执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全面促进医疗机构提质增效和高水平发展 。
(二)基金统收统支
7.统一基金预决算管理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科学编制医疗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由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编制,经市级财政、医疗保障、税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其中,基金收入预算和决算草案由市医保经办机构会同市税务部门编制 。
8.统一基金收支管理 。统一基金征收主体,调整收入级次,统一收入划转、基金使用和支付管理等规则 。各地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当期基金收入由征收机构全额及时缴入市级国库,再划转至市财政专户 。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市级预算,统一向市财政部门申报月度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按月及时拨付 。建立医保经办机构、财政、税务部门定期对账机制 。清理历年债务、欠费和基金结余,对统筹前各县(市、区)基金开展专项审计,制定历年债务、欠费和基金结余处置办法 。市级统筹前的基金缺口,原则上由原统筹区自行承担;市级统筹前的基金累计结余在满足全市一定支付能力的基础上,其余部分原则上暂存原统筹区 。市级统筹后的基金结余,由市级统一管理,各地不得违规动用 。探索建立医保基金风险储备金制度,应对老龄化带来的基金支付压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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