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


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雄安新区(以下简称“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 , 提高服务质量 , 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 , 依据《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 , 结合新区实际 , 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和服务 。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归集 , 是指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登记、变更、注销登记 , 缴存人员信息登记和个人账户的设立、封存、转移、销户 , 审核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 汇缴、补缴和缓缴以及计息、对账、查询等行为 。
第四条 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新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 。公积金中心所辖各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以下简称“公积金经办网点”)按照授权 , 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具体办理工作 。
第五条 新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
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规定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
【试行 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职工包括纳入国家机关、事业编制或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及经法院判决、仲裁等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 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在新区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和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 ,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
第七条 职工依法享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和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 均属于缴存人员个人所有 。
第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记录单位缴存登记、变更、注销登记情况和缴存人员登记信息的变化情况;为每个缴存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细账 , 记载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
第二章 登记与账户设立
第一节 单位缴存登记与账户设立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
外省市单位在新区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在新区录用的职工 , 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 应当在本区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被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被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事宜 。
第十条 单位办理缴存登记 , 应当提供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单位名称、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地址、注册资金、单位性质、组织机构类型、经济类型、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成立日期、联系方式等;
(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有效证件号码、住址、联系电话等有效身份信息;
(三) 受权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有效身份信息;
(四)银行账户开户信息、发薪日等;
(五)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总计月应缴存额等;
(六)首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信息:
1.个人基本信息:职工姓名、性别、证件类型、有效证件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婚姻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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