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 二 )


2.缴存信息:单位录用(调入)职工日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开始日期、缴存基数、职工月应缴额、单位月应缴存额等 。
第十一条 每个缴存职工只需办理一次个人信息登记并只能开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
第十二条 单位新录用或异地新调入职工的 , 应当自新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 , 向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
第十三条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银行账户开户信息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 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
第十四条 缴存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个人银行账号等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的 , 单位或职工本人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办理个人登记信息变更 。
第十五条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改制 , 不能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登记信息变更手续的 , 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 , 直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信息变更等手续 , 公积金中心核实后可予以办理 。
第十六条 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为职工办理账户信息变更的 , 职工可凭有效身份证件 , 直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 公积金中心核实后予以办理并通知单位 。
第十七条 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 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
第十八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改制的 , 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持下列材料 , 向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
公积金中心应当核实下列材料后 , 予以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手续:
(一)管理部门批准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合并、分立、撤销等的文件;
(二)法院的裁定企业破产的文书;
(三)企业登记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 , 公积金中心查证核实后 , 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予公告 。
第二节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 应当向公积金中心办理个人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时应当提交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个人登记信息:姓名、证件类型、有效证件号码、职业、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婚姻状况、配偶姓名、有效证件号码等 。
缴存信息:缴存住房公积金起始日期、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应缴存额、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等 。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个人银行账户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动的 , 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办理个人登记信息变更 。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规定调整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 。
第二十二条 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 , 暂停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 应当向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缴存登记 。
第二十三条 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 , 终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 应当向公积金中心办理注销缴存登记 。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注销登记一年内 , 不得再重新办理缴存登记 。
第三章 缴 存
第一节 单位和职工缴存
第二十五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 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申报手续 , 并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 汇缴到公积金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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