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 三 )


单位汇缴的住房公积金资金 , 核对无误的 , 公积金中心应当及时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
第二十六条 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分别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第二十七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 。
第二十八条 缴存基数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 单位每年核定调整一次 。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 , 月最高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 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单位和个人月最高缴存基数暂参考北京市标准执行 , 具体上下限每年由公积金中心公布 , 并由公积金管委会适时调整 。
同一单位职工应当执行同一最高缴存基数标准 。
第二十九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 不得高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 。同一单位职工应当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
第三十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 缴存基数为本人当月工资 , 月缴存额为职工个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 缴存基数为调入单位发放的本人当月工资 , 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计算结果精确到1 , 即实行“角分进元” , 不保留角分 。
第三十一条 职工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 ,  职工个人可以不缴住房公积金 , 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缴存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
第三十二条 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存 , 不得无故逾期缴存或少缴 。单位欠缴、少缴、漏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 应及时为职工补缴;多缴的经单位和公积金中心审核确认后 , 由单位告知职工本人 , 从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扣除多缴部分 , 退回缴存单位 。
第三十三条 连续亏损6个月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的单位 , 可以申请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至5%以下;单位职工平均月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的单位 , 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管委会授权公积金中心审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交 , 单位办理业务时 , 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申请;
(二)经公示后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决议;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佐证材料 , 包括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 。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 应按月申报应缴存额 , 待经济效益好转后 , 应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缓交期间 , 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 , 应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至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
第三十五条 单位计算补缴金额有困难的 , 可以根据实际 , 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 , 原则上应当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补缴少缴的部分;
(二)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职工对单位提供的工资有异议的 , 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 , 或者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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