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不应超过新区当年公布的租房提取最高限额 。
第二十条 提取用于归还住房贷款的,提取金额不应超过实际还款额 。
第二十一条 提取用于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承担金额 。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一)至(五)项规定任一情形,并已办理了账户封存手续,且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提取账户内全部余额,并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
第二十三条 缴存人员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家庭提取额度不超过自负费用,取整到百元 。
突出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
第四章 提取凭据
第二十四条 缴存人员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柜面人工提取的,应当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缴存人员或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收款人的银行账户信息 。
第二十五条 缴存人员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并转入缴存人员本人银行账户的,提供第二十八条相应材料和受托人身份证办理;指定转入非缴存人员本人银行账户的,应当提交合法的授权书 。
第二十六条 非销户提取 。缴存人员申请以下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以下相应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契税完税凭证;未取得不动产证书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预售不动产税务专用收据;
(二)购买二手房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
(三)购买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新区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专用收据或购房发票;
(四)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属于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贷款,首次申请应提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流水凭证,以后年度申请提取时只提供上一年度已还款流水凭据;属于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的,凭缴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一次性委托办理;
(五)用于支付房租的,提交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或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证明;
(六)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预)决算书;
(七)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交不动产权登记书、房屋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证明、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预)决算书;
(八)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的,提交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个人应承担房屋缴款凭据;
(九)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工程费用发票及分摊方案;
(十)缴存人员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当提供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鉴定证明、费用支出证明、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等材料;
(十一)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提交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等相关凭据 。
第二十七条 销户提取 。缴存人员按照第六条规定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一)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了停缴封存手续的,提交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当身份证信息与个人档案信息不一致的,提交退休审批表或退休证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养老金待遇证;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终止缴存的,提交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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