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雄安新区(以下简称“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依据《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
第三条 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新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防范和查处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 。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可以委托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商业银行办理结算 。
第二章 提取使用范围和情形
第五条 非销户提取范围 。缴存人员发生以下相关情形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试行 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租房自住支付房租的;
(四)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纳入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的;
(六)因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七)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
第六条 销户提取范围 。缴存人员发生以下相关情形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退休、离休、退职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且停缴满6个月的;
(四)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
第七条 依照本细则第五条提取范围发生(一)(二)项住房消费行为的,缴存人员应当在截止时间内一次性合计提出申请,且不得重复申请 。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办理还贷提取的,可以按月或按年提取 。
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发生连续3期或累计6期逾期还贷的,公积金中心可依据贷款合同约定,直接划扣其住房公积金 。
第十条 提取用于支付房租的,缴存人员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应在新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租住的住房应在新区相关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提取用于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的,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
第十二条 同一套住房一年内多次交易的,该套住房一年内只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
第十三条 缴存人员申请了公积金贷款还贷提取的,不得同时申请其他住房消费和非住房消费提取 。
第十四条 缴存人员购买的住房存在配偶及直系亲属以外的个人权利人,提取额不得超过出资份额 。
第十五条 住房消费类提取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除购房一次性提取、还贷提取以外,用于其他提取情形的,可转入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账户内 。购房一次性提取、销户提取的,原则上应当转入缴存人员本人银行账户 。
第十六条 缴存人员调出新区行政区域或外出务工的,由新工作地公积金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为其办理转移手续,公积金中心将缴存人的本金及利息一并转出并注销缴存账户 。
第十七条 本细则发布前,缴存人已在京津冀发生了住房消费提取行为且仍在延续中的,可按原提取政策继续提取,本细则发布实施后发生的情形,应按本细则相关规定办理 。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十八条 缴存人员购买同一套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应超过购房总价及相关费用的总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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