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雄安新区(以下简称“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 提高服务质量 ,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 , 依据《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 , 结合新区实际 , 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 , 定向支持缴存人员在雄安新区购买自住住房的政策性贷款 。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机构 , 应自主完成贷款审批和贷款核算 , 建立并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 , 提高数据采集质量和系统运行水平 , 贷款办理、贷款核算、贷后管理等实现全面信息化 。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承接办理 。银行准入资格由公积金管委会确定 。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 必须接受公积金中心的监督、考核和管理 。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公积金中心承担 。公积金中心应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 建立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岗位制衡制度、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 加强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 , 切实防范贷款风险 。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由公积金中心制定 , 并向社会公布 。公积金中心应充分利用数据共享机制 , 提高信息审核和网上业务办理能力 , 精简贷款申请资料 。借款人应如实提供贷款资料或相关信息 。
第二章 借款情形及主体
第七条 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主体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 , 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 , 有贷款偿还能力;
(三)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四)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 , 按其规定执行 , 但最大应未到70周岁);
(五)住房交易行为真实、合法、有效;
(六)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 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封存或冻结;
(七)本人及配偶均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八)同意按照规定提供担保 。
第八条 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或配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 原则上不予贷款:
(一)存在担保人代还记录;
(二)近24个月内存在贷款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记录;
(三)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未还清的商业性住房贷款近24个月内存在连续未还本息超过3期或累计超过6期记录;
(四)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近60个月内累计逾期超过12期记录;
(五)近60个月内因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被起诉;
(六)存在贷款呆账或核销记录;
(七)失信被执行人、按规定列为住房公积金失信惩戒名单或被有关部门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
第九条 个人购房贷款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购买商品住房、私产住房及共有产权住房用于家庭自住 。对下列住房交易行为 , 不准予贷款:
(一)购买配偶或直系亲属住房;
(二)离婚2年内 , 缴存人员与原配偶之间买卖住房;
(三)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四)非同一家庭成员共同购买一套住房 。
第十条 个人购房贷款实行存贷结合、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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