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二 )


第十一条 个人购房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所需费用时 , 借款人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组合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 申请个人购房贷款 , 应按以下规定支付首付款:
(一)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30%的首付款;
(二)购买家庭第二套自住住房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60%的首付款 。
第十三条 个人购房贷款额度按以下各因素分别计算 , 并按最低值确定:
(一)不高于购房全部价款(私产住房为购房全部价款与住房评估价值两者中的低值)减除首付款后的金额 。
(二)不高于按照申请人及配偶还贷能力计算公式确定的金额 , 具体公式如下:
(月工资总额×还贷能力系数-现有贷款月应还款额)×借款期数(月)
其中月工资总额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 , 还贷能力系数为50% , 现有贷款月应还款额为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的各类贷款月应还款额 。
(三)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达到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的新建被动式超低能耗自住住宅的 , 个人购房贷款额度上浮10% 。
第十四条 购买商品住房的 , 最长贷款期限30年 。借款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法定离退休年龄后5年(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 , 不超过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后5年 , 最长不得超过70周岁) 。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年限及额度 , 按照贷款申请提交公积金中心之日确定 。
【试行 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章 担保方式
第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购房贷款 , 应按规定采用住房抵押担保、保证担保或质押担保方式 , 并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担保合同 。
第十八条 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的 , 应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
抵押住房的现值 , 按照全部购房价款或者住房评估价值的低值确认 。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住房现值的70% 。已设定抵押的住房不得用于抵押担保 。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住房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 , 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 , 当抵押物灭失或被公告拆迁时 , 应及时主动通知公积金中心并办理提前清偿贷款或变更抵押物 。
第十九条 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 , 借款人应以国债、受托银行存单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 , 质物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 。
第二十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 , 需同时符合本细则及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 。组合贷款中 , 银行贷款额度由受托银行自行确定 , 且首付款应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应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相同 , 并应当采用同一种担保方式 。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 还款方式一经确定 , 不得更改 。贷款期限为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 , 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可以采用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或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方式还款 。
第二十二条 还款期自贷款资金划款之日的次月起 , 每月还款日为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 。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可以采用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的方式提前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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