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三 )


第二十四条 在贷款期间内由于借款人原因 , 需要延长原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的 , 延长期限与原贷款期限相加 , 应不超过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延长后的贷款期限应不超过抵押物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 , 并将登记的抵押期限相应延长;贷款余额执行延期后档次的贷款利率 。
第二十五条 提前全部或部分归还贷款本息 , 以及延长原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 , 须提前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 经同意后方可办理 。提前偿还组合贷款中银行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的 , 应当向受托银行提出申请 。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 , 采用抵押担保的 , 应办理注销抵押手续;采用质押担保的 , 受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有权根据借款合同对下列行为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收取违约金、计收罚息、提前收回贷款或解除合同等措施: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
(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三)借款人提供虚假的、无效的或不完整的信息、文件或资料;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碍公积金中心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
(五)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 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六)借款人或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 , 公积金中心认为可能或已经对其还款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七)借款人情况出现其他重大变化 , 公积金中心认为可能或已经对其还款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 且借款人未追加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
(八)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出现以下行为 , 公积金中心有权处理抵押物、质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一)违反借款合同约定不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二)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 , 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
第二十九条 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抵押房产或质物 , 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房产拍卖费和处理抵押房产的其他费用或处理质物的相关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归还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四)归还借款人所欠组合贷款中的银行贷款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五)赔偿因借款人违反合同而对公积金中心造成的损害;
(六)剩余金额退还抵押人或质押人 。
处分抵押房产或质物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时 , 公积金中心有权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
第三十条 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的 , 公积金中心有权对挪用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 。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 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 并按有关规定报送信用信息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在还款期内需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时 , 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 , 采用保证担保的 , 还须征得保证人同意后 , 依法签订变更合同 。变更合同未达成以前 , 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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