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三 )


(三)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交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
(四)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的,提交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效身份证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 。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 。
第五章 提取时限
第二十八条 缴存人员发生第五条(一)(二)项中相关情形提取的,提取申请应当在发生该情形的凭证载明的最早时间起3年以内 。
第二十九条 缴存人员家庭租住住房支付房租或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费用发生后2年以内,分期提取或一次性申请提取 。
第三十条 缴存人员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申请应当在贷款未还清之前或一次性提前全部还清贷款后3个月内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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