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身份佐证材料,子女出生证、申请人的婚姻情况佐证材料;
3.申请人居住地佐证材料(房产证、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的租赁备案等);
4.申请人在广州市工作的有效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
第五条 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佐证材料真实有效,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该子女申请入读越秀区公办学校的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
第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在实施期间如相关政策依据变化,按具体情况修订后公布执行 。
第七条 以往公布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
第八条 本细则由越秀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
注:
①在广州市有合法稳定工作,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或者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
②申请人或其配偶拥有越秀区自有产权住房;或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广州市无房产,其适龄子女居住在直系祖辈自有房产;或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而在越秀区租赁的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承租人为申请人或其配偶,持房屋租赁合同,截止到报名当年8月31日房屋租赁合同及登记备案已生效一年或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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