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原文( 二 )


第九条【违法举报】鼓励个人举报与电动自行车有关的违法行为 。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方式 , 对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
第二章生产与销售
第十条【产品质量】在本省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且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
第十一条【销售禁止】禁止销售不符合现行有效国家标准、无合法来源、拼装、加装或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
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无合法来源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及有关产品 。
第十二条【销售管理】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且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 。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开具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 。
第十三条【鼓励置换】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置换废旧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辆 。
鼓励所有人置换、提前报废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辆 。
第十四条【鼓励带头盔销售】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实行带安全头盔销售 , 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 尚未出台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 。
第十五条【鼓励带牌销售】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对新购置的电动自行车实施带车辆号牌销售 。
第十六条【鼓励废旧电池回收】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销售者提供废旧电池更换、回收服务 。废旧电池应当由符合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 。
第十七条【禁止拼装、加装、改装】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加装、改装电动机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三)擅自拆装废旧蓄电池;
(四)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影响安全的 , 儿童安全座椅除外;
(五)拆除或者改动限速装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 。
第三章登记与通行管理
第十八条【登记与限行】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 ,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 , 方可上道路行驶 。
有关单位对电动自行车实施登记过程中所获取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和交通状况设置限制电动自行车通行路段 , 但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 , 必要时公开征求意见 。在一定区域内限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 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经公开征求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九条【登记条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 , 来源合法且具备强制性认证证书及产品合格证的电动自行车 , 应当予以登记 。
对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电动两轮车辆 , 发放临时标识 ,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驾驶电动两轮车辆上道路行驶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
对电动两轮车辆可以设置最长不超过三年的过渡期 , 具体期限由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过渡期结束后 , 电动两轮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第二十条【登记材料】申请登记的 , 所有人应当交验电动自行车 , 并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合法来历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车辆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