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原文( 五 )


驾驶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 , 并处二百元罚款 , 责令恢复原状后及时退还车辆;驾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 , 依法销毁 。
第四十一条【伪造、变造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行驶证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 , 收缴号牌、行驶证 , 并处五百元罚款;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行驶证 , 并处二百元罚款 。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且无其他违法行为的 , 应当及时退还车辆 。
第四十二条【欺骗责任】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登记、收缴号牌及行驶证 , 并处二百元罚款 。
第四十三条【交通违法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 过渡期结束后 , 电动两轮车辆仍上道路行驶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
第四十四条【非法营运责任】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 , 利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者货运活动的 , 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 , 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五条【个人消防责任】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 由消防救援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责令改正 ,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过失引起火灾的 ,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六条【交通技术监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依法予以处罚;能够确定驾驶人的 , 依法对驾驶人予以处罚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通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 , 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 。
第四十七条【多次违法未处理措施】电动自行车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 所有人、驾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通知后拒不接受处理的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 。所有人、驾驶人接受处理后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返还车辆 。
第四十八条【扣车后的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的 , 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 。当事人逾期未接受处理且经公告三个月仍未接受处理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 , 所得价款上缴国库;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依法销毁 。
第四十九条【免罚条款】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道路通行规定 , 违法行为轻微 , 违法行为人自愿接受交通安全现场学习教育或者协助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的 , 可以免于处罚 。
第五十条【违法曝光】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 , 实施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后 , 一年内再次实施同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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