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原文( 三 )


第二十一条【登记及使用原则】电动自行车应当以个人或者特定领域的企业名义登记 。
特定领域的企业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登记的用途使用 , 不得交予非本企业的人使用 。
第二十二条【特定领域的企业范围】以下从事特定领域的企业 , 应当企业名义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
(一)邮政、快递、报刊投递;
(二)电力、供水、燃气、电信通讯等公共设施抢修;
(三)环卫清洁;
(四)外卖及瓶装燃气、桶装饮用水、鲜奶运送 。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可以对特定领域的企业范围进行调整并公告 。
第二十三条【申请登记方式】电动自行车登记由所有人向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多形式办理点 , 简化办理流程 , 积极推行网络申请登记 , 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邮政企业、社区工作站、行业协会等组织集中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 。
第二十四条【号牌和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登记当天查验车辆并审核提交的登记材料 , 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并核发号牌、行驶证(含电子形式) 。对于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 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运用智能信息化管理手段 , 制作电动自行车智能信息化号牌 , 依据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非机动车号牌收费标准收费 。
第二十五条【补领和换领号牌、行驶证】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 , 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补领或者换领新的号牌前 , 电动自行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
第二十六条【禁止伪造、变造】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 , 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
第二十七条【变更登记】已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同类型电动机的;
(三)所有人变更的 。
第二十八条【注销登记】已登记注册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因毁坏、灭失、报废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
(二)电动自行车不在登记所在地级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
(三)以个人名义注册登记满七年或者以企业名义注册登记满五年的;
(四)因质量问题退换车辆的 。
第二十九条【统一标识】特定领域的企业应当将本企业的电动自行车统一车身颜色并粘贴统一标识 。
第三十条【通行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 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 同时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须在十六周岁以上 , 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或疾病 。
(二)不得有使用通信工具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
(三)驾乘人员应当规范佩戴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尚未出台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的安全头盔 。
(四)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开启前灯和后灯 。
(五)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 , 携带行驶证;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新购置车辆尚未登记的 , 可以自购置车辆之日起十五日内 , 凭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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