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业务问答( 二 )


自愿缴存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12月,自愿缴存者已缴存4月及以后月份住房公积金的,缓缴起始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缓缴时间最长不超过2022年12月 。缓缴期间,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自愿缴存者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十一、自愿缴存缓缴期限届满后,自愿缴存者如何操作?
答:缓缴期限届满后,自愿缴存者应当恢复缴存 。2022年12月31日前,自愿缴存者应当至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线上渠道、“随申办”APP等线上渠道或市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办理复缴手续 。办理复缴手续,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未办理复缴手续的,2023年1月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不作连续计算 。
缓缴期间,自愿缴存者经济收益好转的,也可以办理复缴手续,恢复正常缴存 。
十二、受疫情影响,支付房租压力较大,是否可以提高租赁提取月提取额?
答: 职工租住市场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从2500元调整为3000元;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不设月提取限额 。
职工可以在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线上渠道、“随申办”APP等线上渠道申请租赁提取,已办理租赁提取业务的职工可通过上述渠道申请月提取金额变更 。
十三、缓缴的单位职工和自愿缴存者如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缓缴的单位职工和自愿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缓缴期间视为连续缴存,其他贷款申请条件不变 。
缓缴的单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流程不变,如存在工作变动等情况,参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复议流程办理,并提供相关劳动合同;缓缴的自愿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复议流程办理 。申请时,单位职工和自愿缴存者均无需提供缓缴证明材料 。
十四、缓缴的单位职工和自愿缴存者,2023年1月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正常办理吗?
答:2023年1月起,缓缴的单位和自愿缴存者应当恢复缴存;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不受影响 。
十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可以申请不作逾期处理的范围有哪些?
答: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2022年2月(含)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处于正常还款状态,但2022年3月至12月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归还的,可以申请不作逾期处理 。
十六、2022年3月至12月受疫情影响人员不能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申请不作逾期处理,具体是指什么?
答:不作逾期处理,即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
十七、不作逾期处理如何申请?
答:职工可通过网上渠道、电话渠道或线下渠道申请 。借款人可登录上海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在线申请不作逾期处理;纯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也可拨打热线电话62866677.或前往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网点;组合贷款借款人可联系贷款银行客户经理,或前往贷款银行经办行网点 。
十八、申请不作逾期处理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1.借款人身份证明材料;
2.受疫情影响证明材料:对于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需提供治疗或隔离证明;对于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需提供隔离观察证明,若申请3月至5月不作逾期处理的,可免于提供证明材料;对于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需提供参加疫情防控工作证明;对于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员,需提供银行收入流水或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降低等证明,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封存户的,可免于提供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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