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 四 )


第三十九条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委托经办机构、评估机构、定点服务机构等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数据安全保护 。
第七章 考核与监督
第四十条 市医保部门应建立日常巡查、专项检查、联合检查以及第三方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系,通过运行分析、投诉处理等加强对区(市)县医保部门、委托经办机构、定点服务机构及其护理人员以及居家护理人员的监管 。
第四十一条 区(市)县医保部门应建立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等监督管理机制,通过疑点稽核、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大对长期护理服务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市医保经办机构 。
第四十二条 市医保经办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标确定第三方机构,加强对委托经办和长期护理服务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 。
第四十三条 市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对委托经办机构履约考核机制,作为经办服务费结算依据 。
第四十四条 委托经办机构、定点服务机构等在协议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以及监督考核等管理过程中,对区(市)县医保部门的处理情况有争议的,可以向市医保行政部门或市医保经办机构提起申诉,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第四十五条 市医保行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市医保经办机构、评估机构、区(市)县医保部门、委托经办机构、第三方监管机构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市医保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运行情况,动态调整筹资和待遇支付标准 。
【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对长期护理保险政策作出调整时,市医保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对本细则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 。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与《实施意见》同时施行,此前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医保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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