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改革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22]10号)(简称《实施意见》)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和基金管理 。
第二章 参保缴费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一)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 二)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
第四条 按照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参加长期护理保险,通过划转医保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等方式筹资 。具体标准为:
(一)个人账户划转标准
40岁(含)以下未退休人员,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1%的费率从个人账户划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
40岁以上未退休人员,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需继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2%的费率从个人账户划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
退休人员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3%的费率从个人账户中划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 。
(二)统筹基金划转标准
单位参保人员,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2%的费率从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
个体参保人员,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2%的费率从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转 。
(三)财政补助标准
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退休人员参保人数进行补助,以退休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为补助基数,按每人每月0.01%比例,实行年度补助 。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住院统筹等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可自愿参加长期护理保险,通过划转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缴费筹资 。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对应年龄段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划转标准执行 。其中,退休人员缴费基数按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退休人员的最低个人账户划入基数执行 。
第六条 城乡居民参加长期护理保险,通过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等方式筹资 。具体标准为:
成人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5元,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一并缴纳;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
自2023年起,学生儿童(含大学生)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按每人每年10元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中划转;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 。
第七条 由政府补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其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的资助比例资助 。
第八条 长期护理保险财政补助部分,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区(市)县财政共同分担,具体分担标准由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
第九条 已按照工伤保险政策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不再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
第十条 参保人员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时,应已连续参加我市长期护理保险2年,并处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内,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期间应持续缴费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
第十一条 市医保局负责制定长期护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保障参保人员待遇有效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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