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实施时间+具体内容( 六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移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未移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并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
(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是指为居住在乡镇、街道辖区内的老年人提供各类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可辐射周边进行资源统筹利用的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场所或者机构 。
(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是指设置在村居(社区)并由其或者专业组织、机构负责运营管理,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针对性居家养老服务的场所或者机构 。
【2022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实施时间+具体内容】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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