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实施时间+具体内容( 五 )


鼓励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将其开展的老年人生活呼叫、健康管理、紧急救助、远程照护、居家安全监测、防走失定位等服务接入智慧养老服务平台 。
鼓励利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开发和应用智能化养老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捷有效的居家养老服务 。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常住老年人口的数量落实工作力量,负责居家养老服务日常事务管理 。
本市推行养老服务顾问制度 。养老服务顾问负责居家老年人信息登记、养老供需对接和服务引导、政策宣传指导等服务 。具体规定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制定并公布 。
第三十一条 鼓励、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和专业培训机构开设老年医学、康复护理、社会工作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在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实习实训基地,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
民政、人力社保、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团体为老年人家庭照护者、养老服务人员免费开展居家养老照护、应急救护知识技能等培训 。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开展对其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人才引进和激励评价机制 。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工作达到规定年限的,相关部门给予适当补贴 。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相应建设补助 。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给予日常运营补贴 。
第三十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逐步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护理保障 。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推广与长期护理保险相关联的保险产品 。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扶养人休假照护老年人的权利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民政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制度,组织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并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发放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的依据 。
第三十八条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依法归集和报送居家养老服务相关信用信息 。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当增加监督检查和指导频次;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实施惩戒措施 。
第三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职责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派出机构未依法履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职责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派出机关未依法履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职责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有违法违规经营、产生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
被约谈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到位 。约谈以及整改情况纳入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评议、考核记录和质量评估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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