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实施时间+具体内容( 三 )


城镇老旧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置不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五年内,通过新(改、扩)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到位 。
第十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满足通风良好、日照充足、出入便利、安全舒适等条件 。
新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设置在建筑低层部分,并设有独立出入口,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四层及四层以上,并按照要求设置电梯或者无障碍坡道等适老通行设施 。
涉及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建设项目,在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征求民政部门的意见建议 。
第十四条 新建项目涉及规划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建设要求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政府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无偿移交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闲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将用房接收和使用情况及时通报民政部门 。县(市、区)民政部门依法对用房使用情况履行监管职责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经依法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不少于原建筑面积、不低于原标准同步规划建设或者就近置换相应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
第十六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将闲置的场所、设施用于居家养老服务 。鼓励国有、集体单位将可用于养老服务的闲置资源情况通报给民政部门,并优先用于居家养老服务 。
提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开放所属场所、设施,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文化、健身、娱乐等服务 。
第三章 服务供给
第十七条 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养老服务供需状况,制定政府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居家养老服务标准体系 。
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域老年人口自然增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供需状况,逐步增加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内容,扩大服务对象的范围 。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对居家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等进行评估 。
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结果,确定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对象名单及其照护等级、服务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
第十九条 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老年人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由政府提供的服务:
(一)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成员、人体器官捐献人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中的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月可以享受不少于四十五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月可以享受不少于三十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二)赡养人死亡或者伤病残无力进行赡养的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月可以享受不少于四十五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月可以享受不少于三十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
前款规定的服务项目与市、县(市、区)已有的护理补贴项目适用就高、不重复原则,也可以由服务对象自愿选择 。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相关服务机构设置家庭养老床位,提供专业化居家养老照护服务 。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制定并公布 。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医疗卫生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建立健全医养康养结合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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