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条件 银川市公安户籍业务办理清单( 五 )


(3)入单位集体户的,需单位介绍信和入户申请表 。
十二、成年人户口补录信息
(一)本市有原始资料的无户人员
提交材料:
原始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信息表、一代居民身份证、迁移证、刑满释放证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决定书等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材料) 。
(二)本市无原始资料的
提交材料:
1.亲属DNA鉴定书;
2.村(居)委会出具的出生年月日证明材料;
3.派出所出具可入户的调查报告;
(二)因判处刑罚被注销户口的,在原户口注销地已不具备落户条件,有本市户籍人员愿意接受的
提交材料:
1.释放(含假释)证明;
2.原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不具备落户条件证明;
3. 本市户籍人员的户口簿;
4.本市户籍人员和入户人在户籍民警的见证下共同填写的入户申请表;
(三)公安机关三个月内无法查明身份信息、无法甄别身份的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落人员
提交材料:
1.承担监护职责单位的申请证明;
2. 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集体户口薄 。
(注:属地派出所经调查、走访后出具予以补录的调查报告);
(四)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失踪)后重新出现的人员
提交材料:
1.本人或其监护人持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失踪)的生效判决书;
2.户口注销证明或原始户籍登记资料 。
备注:
一、办理权限
(一) 由市局负责审批的事项:
1.变更民族
办理流程:户籍民警受理—派出所负责人审查—县(市)局、分局治安部门负责人审核—县(市)局、分局分管领导审核—市局审批—户籍民警办结 。
(二)由县(市)局、分局负责审批的事项:
1.父或母户口在本市,六周岁以上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未成年人补录登记;
2.父或母户口在本市,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未成年人补录登记;
3.公民私自收养的入户登记(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后至2016年10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管理办法》实施前);
4.更正出生日期(有犯罪前科的、涉嫌刑事犯罪的或正在服刑的人员不予变更);
5.成年人户口补录信息 。
办理流程:户籍民警受理—派出所负责人审查—县(市)局、分局治安部门负责人审核—县(市)局、分局分管领导审批—户籍民警办结
(三)由县(市)局、分局治安部门负责审批的事项:
1.成年人姓名变更(有犯罪前科的、涉嫌刑事犯罪的或正在服刑的人员不予变更) 。
办理流程:户籍民警受理-派出所负责人审查—县(市)局、分局治安部门负责人审批—户籍民警办结
(四)由派出所负责审批的事项:
1.未成年人姓氏变更;
2.未成年人名字变更 。
办理流程:户籍民警受理—派出所负责人审批—户籍民警办结;
(五)其它业务由户籍民警现场办结 。
二、其它事项
1.在办理户籍业务时,当事人无法提供户口簿的,民警应在公安网上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办理 。
2.所有证明材料需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建档 。
3.在办理户籍业务时,民警要严格按照《银川市公安户籍业务办理清单》的规定办理业务,不得让当事人提供清单以外的材料 。
4.在办理户籍业务时,民警遇有《银川市公安户籍业务办理清单》未涉及的事项,应及时上报市局治安支队研究办理 。
5.本《银川市公安户籍业务办理清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银川市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工作清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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