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条件 银川市公安户籍业务办理清单


材料+条件 银川市公安户籍业务办理清单


银川市公安户籍业务办理清单
一、出生入户登记
(一)父或母户口在本市
提交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或母居民户口簿 。
(二)父或母是本市驻军现役军人
提交材料:
1.父或母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证明;
2.父或母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3.出生医学证明 。
(三)父或母系出国(境)人员
提交材料:
1.父或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旅行证或护照(大使馆或自治区外事侨务办公室出具的中文译本);
2.出生证明(大使馆或自治区外事侨务办公室出具的中文译本) 。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5年的,还需提供入户人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3.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 。
(四)父或母户口在本市,六周岁以上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未成年人补录登记
提交材料:
【材料+条件 银川市公安户籍业务办理清单】1.父或母居民户口簿;
2.出生医学证明 。
(五)父或母户口在本市,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未成年人补录登记
提交材料:
1.出生医院或接生人员和村(居)委会出具的婴儿出生年月日证明材料;
2.亲子鉴定材料;
3.父或母居民户口簿 。
(六)公民依法收养
提交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
(七)公民私自收养(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后至2016年10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管理办法》实施前)
提交材料:
1.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2.收养人户口簿;
(注:属地派出所应对入户人员走访、调查,进行DNA检测,并通过打拐系统进行比对,排除拐卖、失踪儿童后,出具可入户的调查报告);
(八)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儿童
提交材料:
民政部门出具的弃婴、儿童入院通知书 。
二、死亡注销
(一)公民自然死亡
提交材料:
1.死亡人员居民户口簿;
2.死亡医学证明 。
(二)在国外死亡
提交材料:
死亡医学证明(大使馆或自治区外事侨务办公室出具的中文译本);
2.死亡人员居民户口簿 。
(三)人民法院执行死刑
提交材料:
1.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裁定、执行命令;
2.死亡人员居民户口簿 。
(四)非正常死亡
提交材料:
1.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法医鉴定报告;
2.死亡人员居民户口簿 。
三、分户立户
(一)购买住房、直管公房、公房租赁或者政府安置分立户
提交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 本人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及购房发票、直管公房租赁证、公租房租赁证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 。
(二)在他人有所有权的房屋立户
提交材料:
1.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者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 。
2.房屋所有人和入户人在户籍民警见证下填写的申请表;
3.入户人的户口簿 。
(三)满18岁直系亲属分户
提交材料:
1.房主居民户口簿;
2.房主与被分户人在户籍民警见证下填写的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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