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排水管道损坏致住户楼顶漏水,物业该承担维修责任吗?【《法律正反面》第1195期:小区公共排水管道损坏致住户楼顶漏水,物业该承担维修责任吗?】案情
自2019年6月起,闻某发现楼顶板漏水,多次要求楼上颜某、小区某物业公司处理未果,遂诉至法院 。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漏水系因该单元同户型自上而下公共排水管道出现漏水点所致 。物业公司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包含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物业公司辩称,案涉漏水管道不属于公共管道,系业主专有部分的管道,专有部分应由业主自行负责维修;根据业内惯例,物业公司只负责疏通公共管道,该管道的维修以及维修资金由业委会负责,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
分歧
本案中,对于物业公司责任的认定,存在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公共排水管道出现漏水点致业主受损,该管道系该单元使用该管道的业主的公用设施,属于该部分业主共有,应当由使用该管道的业主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不负有查明漏水原因及维修管道的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种观点认为,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业主共有部分,保障包含公共排水管道在内的共有设备设施的功能和寿命,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如因物业公司未尽到养护维修义务导致业主房屋财物受损,则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理由如下:
1.公共排水管道属于业主共用设施设备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共有部分是指专有部分及专有部分附属物以外的,由业主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建筑物及其附属部分 。实践中,根据共有人的范围,业主共有可分为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某一栋建筑内全体业主共有、特定单元内全体业主共有等 。本案的同户型自上而下公共排水管道,供该单元同户型全体业主使用,在构造上、功能上具有相对独立性,与该单元同户型业主具有使用上的利害关系,故该公共排水管道属于共用设施设备,而非业主专有 。
2.物业公司应按约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 。物业服务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民法典合同编将物业服务合同规定为典型合同,实现了从无名合同到典型合同的蜕变,也为法院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裁判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具体而言,物业公司定期对小区公共管道进行疏通、养护,视情况对公共管道进行维修等,应视为物业公司尽到了妥善维修、养护的义务 。本案中,小区业主通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将共有设施设备的管理权交给物业公司,约定由物业公司负责养护、管理、运行等 。物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妥善养护管理的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物业公司称按照行业惯例仅负责疏通公共管道的辩解意见,有悖于物业服务合同的承诺,不利于对业主利益的平衡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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