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例如因提供劳务致他人受害,接受劳务一方就承担无过错责任 。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也承担无过错责任 。
3、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
4、公平责任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例如见义勇为受益人对受害人的补偿责任就适用的是公平责任原则 。
第二个问题:
1、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2、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
3、侵害人身权益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本案系一般侵权案件,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应当适用过错原则,因公安机关已经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且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故法庭依据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相关当事人在涉案事故中的责任进行了划分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均系人身损害赔偿的合理费用,故法庭依法予以了认定 。
作者:高青法院吕传乾、董阳阳
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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