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 , 职工发现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 , 要投诉而非选择劳动仲裁或起诉 。
案例释法
〖案件来源〗: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鲁民申11918号
〖案件事实〗
再审申请人王合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 , 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 向山东高院申请再审 。王合旺申请再审称 , 二审裁定对本案中的法律法规理解与适用不当 , 由此得出的审判依据不准确 , 导致裁定内容错误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中的用人单位未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 不应当按照字面简单地理解为从未办理过社保手续 , 还应包括在缴费期间因单位原因没有为员工及时办理相关的补缴手续 。2.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 , 二审不予支持错误 。被申请人需要为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的义务是2004年10月8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 , 但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在2019年8月2日以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执行完毕结案 。即在上述义务被确认后 , 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补缴手续 , 才导致了申请人退休后出现了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 。该案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 ,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 被申请人应当按照每年全省社保养老金待遇调整的方案对申请人进行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
〖高院观点〗
【单位不交社保赔偿标准 单位不交社保怎么赔偿】本院经审查认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 ,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 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 , 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 ,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和在卷证据 , 本案中国石化山东分公司已经为王合旺办理了社保手续 , 双方争议的仅是缴费基数问题 , 该争议实质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 , 属于行政管理范畴 , 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 。原审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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