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整体上,普遍性认识难以达成 。这个很好理解,实务中有太多问题会产生争议,上下级法院的认识不一致,不同区域法院之间的认识不一致,甚至在同一法院、同一个审判庭之间都有可能对某一类型问题产生认识分歧 。2、个案中,普遍性认识难以穷尽司法实践 。司法具有滞后性,不断会出现新的领域、新的问题等待法官解决,这些“司法空白”没有普遍性认识可以指导,只能依靠个体化的“法官造法” 。3、个体上,法官的职业能力存在差异 。法官会因其执业经验、业务领域、知识水平的差异而导致对案件的认识不同 。一个习惯于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官未必熟悉商事案件的裁判规则,一个职业经验尚浅的法官可能也难以驾驭重大负责案件,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出现裁判结果的“硬伤”,这种“硬伤”虽然可能通过上诉、再审程序进行纠正弥补,但必然给当事方加大诉讼风险,并至少带来时间、物力的损失 。
基于上述冲突,律师有必要也有可能对法官的司法观点做出影响,可以考虑以下方法:
1、提交相似判例 。
判例虽不是证据,也不具有既判力效果,但对法官的影响确是潜移默化的 。高级别法院的权威判例会具有指导意义,级别越高,指导性越强,比如最高法院的公报案例,各地高级法院的指导性案例等;同级法院或二审法院的判例,会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判例与相关案件的相似度越高,对法官的影响度越大 。因此,律师可在庭审中予以引用并在庭审后向法官提交司法判例的形式提供参考 。
2、提示法院的案件指导意见等书面司法实务精神 。
当法官的审理思路与当地法院的指导意见明显相悖时,可以该指导意见对法官予以侧面提示;如当地法院对该问题尚未出具指导意见,也可以他地高级别法院的相关指导意见来对法官处理该问题做出影响 。
3、解释相关政策背景 。
政策涉及政府指令和事件背景,对司法裁判往往会起到重要作用,比如北京地区的住房、机动车限购政策 。律师应全面了解事实背景,在存在政策原因而法官并不充分了解当地政策时对该政策予以充分解释,帮助法官理解案情背景,引导法官作出有利决策 。
影响法官的内心确信法官的内心确信是指的法官对案件事实真相的倾向性认识 。很多情形下,案件事实是真伪不清的,法官查明事实只能做到法律真实,而无法做到完全还原客观真实 。但法官首先是个人,不可能做到完全的客观、中立,在案件审理中也会有他自己对案情的主观把握 。法官的内心确信直接影响法官的事实认定和审理方向,对判决结果至关重要 。
法官的内心确信经常会在庭审中法官发问时有所“披露”,有心的律师可以去发现法官的这种内心意思 。比如,法官开始频频向一方单独发问,尤其是法官开始不断迂回式的询问同一个问题,或者采用重复性发问的方式,或者采用细节性追问的方式,这其实在表明法官内心可能已经对该方当事人产生了不信任,在试图使用询问技巧寻找当事人的陈述破绽 。再比如,法官在询问的语句和语气中也可能会体现怀疑意思,法官可能会使用如下语句:“你确定是…….吗?”“你真的认为是……吗”“你需重新明确你的……观点” 。法官的上述表达应引起律师的高度警觉 。
律师如欲对法官的内心确信产生影响,建立或巩固法官对己方主张事实的信任,应注意以下几点:
陈述的合理性 。合理的陈述经常能通过对法官心理产生影响,产生补足举证不足的效果 。比如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我方主张借款存在,但举证却有一定瑕疵,导致法官可能产生借款真实的怀疑 。我方可以围绕借款产生的经过细节着重陈述,包括:借款用途;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关系;如何就借款一事达成一致;借款发生的时间、地点;有无其他在场人;借款的支付方式;如借款为现金,则为何未采用更为安全的金融支付工具;现金来源是从银行取款还是从何处获得;交付现金时是使用了何种包装,现金总量外观有多大等等 。通过对细节陈述的合理性,来帮助法官树立起对己方当事人该项事实主张属实的内心确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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