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如此,下属单位负责人作为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能否适用特殊情况的规定,下属单位负责人能否被认定为主犯呢?
这里可以有两种前提,一是,若上级单位被认定为单位犯罪,而下属单位不单独认定为单位犯罪;二是,若上级单位、下属单位均被认定为单位犯罪,而上级单位为主犯单位、下属单位为从犯单位 。
关于这两种前提,结论是一致的 。在这两种前提下,非法集资犯罪单位犯罪案件,若需认定主从犯问题,下属单位负责人,只能认定为从犯,为非主犯 。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17集)》中,最高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认为,从犯单位,其整体在共同犯罪中均处于从属地位和起帮助作用,作为单位内部人员,其地位和作用不可能超过单位整体,故应当一律认定为从犯 。
根据前述所说的,单位犯罪中在无法保障量刑平衡的情况下,可以区分主从犯,但也只能从主犯单位中的内部人员中进行主从犯的区分,而非从犯单位的内部人员 。
因为,从实际情况看,非法集资案件中被认定为主犯的单位很有可能是规模较大的公司,其中有一些层级较低的涉案人员如果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其认定为主犯,似有不妥,导致量刑偏重,故对于主犯单位内部人员可原则上认定为主犯,但确有区分主从犯必要的,也可区分主从犯 。
因此,上级单位(主犯单位)的内部人员,可以因量刑平衡等因素,进行主从犯的区分,而下属单位(从犯单位)的内部人员,应一律认定为从犯 。
最后,这里还有一种特殊前提,那就是,下属单位自行实施了非法集资的事实,并向上级单位隐瞒了真实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下属单位理应独立承担刑事责任,若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也属于主犯单位,其负责人自然也应以主犯认定刑事责任 。
以上,系广强律所非法集资辩护团队倪菁华律师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相关办案经验,对非法集资案件中单位犯罪、主从犯问题的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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