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倪菁华律师: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非法集资案件中,涉案公司往往会存在下属单位,那么,涉案公司下属单位负责人,主从犯地位该如何认定呢?本文针对这一问题进行简单梳理 。
一、涉案公司被认定为自然人犯罪的情况下,涉案公司下属单位负责人按照其工作职责、地位、作用进行判断,认定主从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关于涉案下属单位的处理问题中明确,上级单位与下属单位均未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一般以上级单位与下属单位中承担组织、领导、管理、协调职责的主管人员和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作为主犯,以其他积极参加非法集资犯罪的人员作为从犯,按照自然人共同犯罪处理 。
根据规定,在非法集资犯罪自然人犯罪中,涉案公司下属单位负责人作为承担组织、领导、管理、协调职责的主管人员,往往会被按照案件主犯认定刑事责任,但因其所承担的具体职责和所对应的涉案金额区别于上级单位主管人员,其量刑也会存在差异,才能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二、在非法集资犯罪单位犯罪案件中,涉案公司下属单位负责人是否区分主从犯进行认定,能否被认定为主犯,需要进一步分情况讨论 。
首先,下属单位能否独立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 。
【企业负责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分公司负责人承担法律责任吗】下属单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 。单位犯罪的主体,不包括没有相对独立性的分支机构 。子公司,因具有独立地位,毫无疑问的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而在一般情况下,分公司在法律上是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分公司不能独立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 。但也有例外,若分公司具备了一定的决策独立性,便可以独立承担刑事责任,可以认定分公司独立构成单位犯罪 。
《意见》关于涉案单位下属单位的处理问题中明确,下属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下属单位所有的,对该下属单位也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上级单位、下属单位均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二者构成单位共同犯罪,应当根据犯罪单位的地位、作用,确定犯罪单位的刑事责任 。
根据这一规定,下属单位若为分公司,虽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具备决策独立性,违法所得归分公司所有,该分公司依然可以独立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 。
其次,如何认定下属单位负责人的主从犯问题 。
《意见》中明确,上级单位已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下属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但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上级单位所有的,对下属单位不单独认定为单位犯罪 。下属单位中涉嫌犯罪的人员,可以作为上级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在《意见》中仅明确了,这次情况下,下属单位涉案人员可以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责,并未明确主从犯的认定问题 。
这是为什么?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中明确,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
因此,《意见》中没有明确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从犯问题,但司法实践中,各地的理解和执行不一致,有的法院是区分了主从犯 。因为,《批复》中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是以“可以”,而非“应当” 。这就意味着,原则上,对这两类人是不区分主从犯,但在特殊情况下,比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单位犯罪所起作用以及刑事责任轻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若不对其进行主从犯的区分,则无法保障量刑平衡等需要,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院对该《批复》第一条释义、《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17集)》中均进行了解释和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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