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法司法解释全文 劳动调解仲裁法属于什么法( 三 )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 。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 。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 。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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