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补偿金标准 劳动赔偿金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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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违法解除、终止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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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为违法解除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挂钩,所以先来看看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问: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受到双封顶的限制,那么计算赔偿金时又如何计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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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金如何分段计算?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规定 。那么在违法解除案件中,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前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是否应当应予计算?
观点一: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支付赔偿金也应当按照双倍计算
此种观点依据:08年9月18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对“用工之日”的理解当然包含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且条例也是对劳动合同法的细化与补充,故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计算赔偿金时也应当按照双倍予以计算 。
1、国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苏高法审委[2011]14号)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撤销用人单位的解除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赔偿仲裁、诉讼期间工资损失的,应予支持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33条《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无须另行支付经济补偿 。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应包括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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