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最新规定 劳动法关于年休假的规定有哪些( 二 )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影响其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 。由于刘先生2019年度确实未休年休假,单位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安排其年休假,故法院对刘先生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
法官说法
未休年假应补偿
三倍工资收入囊
本案焦点在于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是否可以要求未休年休假工资 。享受年休假,是劳动者一项不容剥夺的重要休息权,也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只要其满足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就应当享受年休假,此项权利不应因劳动者主动辞职还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而加以区别 。
我国将职工带薪年休假作为用人单位的义务,由用人单位统筹安排,员工是否享受过年休假亦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如果未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用人单位则被视为未履行法定责任,应支付3倍日工资作为未休年休假工资 。
《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该条款规定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并未明确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事由,应理解为一种事实状态的描述,即无论是哪方主动提出解除或终止,只要发生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事实状态,用人单位便需要支付劳动者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
此外,按照《条例》规定,劳动者满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条件时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如果单位和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没有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出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工资报酬 。据此,未休年休假工资=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日工资×3,其中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 。
因此,即使由于劳动者主动辞职而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应支付劳动者解除当年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
03 年休假诉讼时效“逾期”怎么办?
受疫情影响,自2020年3月起,小李所在公司就没再按时足额为其发放工资 。一眨眼,半年过去了,小李以公司长期拖欠工资导致其无法正常生活为由,向公司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支付2017年至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4.4万余元 。
公司称,曾统一安排员工春节前后休年休假,且小李已休2017年至2020年的年休假,休假期间工资均正常发放,且小李主张的2017年带薪年休假已超过诉讼时效 。小李认可春节休假安排,但却否认发放工资 。随后,双方就争论提交相关证据 。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小李主张2017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已过仲裁时效 。此外,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公司均已足额支付工资 。关于2020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公司虽安排小李休假,但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已安排小李休年休假或已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故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最终,一审法院只对小李主张2020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不支持2017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 。小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