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与借款合同有什么不一样 借款合同和贷款合同的区别

生活中 , 不少人因为资金问题需要借款 , 人们常常把借款和贷款混为一谈 , 因为都是借钱 , 所以不会想的太多 , 就签订了贷款合同 , 其实不是这样的 , 下面催天下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借款合同与贷款合同是如何区分的!
一、借款合同与贷款合同的区别
借款合同 , 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 , 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 。其中 , 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 , 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 。借款合同又称借贷合同 。按合同的期限不同 , 可以分为定期借贷合同、不定期借贷合同、短期借贷合同、中期借贷合同、长期借贷合同 。按合同的行业对象不同 , 可以分为工业借贷合同、商业借贷合同、农业借贷合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 , 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贷款合同是指以金融机构为贷款人 , 接受借款人的申请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 由借款人到期返还贷款本金并支付贷款利息的协议 。借款人应该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 不能用于非法目的 。贷款合同载明的借款用途不得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经营的规定 。
二、借款合同与借据的区别
(1)成立的方式不同
根据《合同法》 ,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 , 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书面)的成立 , 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 , 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 合同成立 。一般情况下 , 合同成立后 , 再开始履行 , 成立同履行相分离 。典型的银行贷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个别约定合同成立即时履行的 。借据多用于民间借贷 , 根据民间借贷习惯 , 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后 , 在即时履行的情况下 , 贷款义务方向对方支付借款 , 则对方立即向贷款方出示(成立)借据 。即贷款方持有借据 , 证明贷款行为肯定发生 。
可见 , 从成立方式上看 , 借款合同的成立不当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必然联系;但借据的成立必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联系 。
(2)“持有”文书的法律意义不同
【贷款与借款合同有什么不一样 借款合同和贷款合同的区别】借款合同一般一式两份 , 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 , 从前述分析可知 , 持有借款合同 , 不当然具有证明约定义务是否履行(发生)的法律意义 , 只能证明合同成立(或生效) , 证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具体内容 。借据 , 一般只由借款人写就一份 , 并在支付贷款时向贷款人交付 , 所以 , 贷款人(债权人)“持有”借据 , 可以证明贷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贷款 , 证明借款人收到了该借款 。
因此 , “持有”借据同“持有”借款合同的法律意义是不一样的 , 另外还可能发生另一种不一样的法律意义 , 见下点 。
(3)对是否已经还款的证明作用不同
借款是要偿还的 , 从理论上讲 , 任何借款文书都应有偿还时间(虽然实践中有未明确的 , 但不等于不需要偿还) 。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据对于证明是否还款有不同的作用 。按照民间使用借据的一般操作程序 , 是在借款发生(交付)时 , 由债务人写就、出具借据 , 并将借据交付给债权人持有 。在债务人偿还借款时 , 债权人将借据退还给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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