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 , 债权人持有借据 , 还可证明:债务人尚没有偿还该借款 。如果借据上有明确的偿还时间 , 则“持有” 可分为偿还时间前持有与偿还时间后持有 。在偿还时间前“持有” , 不能证明债务人违约;但如果过了偿还时间 , 债权人仍持有该借据 , 可初步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该借款 , 构成违约(当然 , 也不排除是因债权人违约原因而导致债务没有履行 , 所谓“提存”正是为此设计的) 。因此 , 过了偿还时间的债权人“持有” , 一般还可作为自己主张的此种证明:即证明债务人违约 。
借款合同 , 由于该合同的“持有”同合同义务履行不发生必然联系 , 因此 , 持有借款合同 , 不能够用来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借款 , 即使“持有”的时间已经在合同的约定还款时间之后 , 意图凭该“持有”合同去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债务而构成违约事实 , 也是站不住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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