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该《规定》分总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处分的解除、复核和申诉、附则7章48条 , 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 ,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种类分为四种 , 即: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 通常 , 我们将“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视为一个处分种类 , 因为“降低岗位等级”和“撤职”代表的是同一个处分档次 , 只是二者适用的对象不同 。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 撤职处分只适用于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 。 而“降低岗位等级”适用于事业单位其他人员 。
同时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对受处分的期间作了规定:“(一)警告 , 6个月;(二)记过 , 12个月;(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 24个月 。 ”所谓“受处分的期间” , 是指受到处分的有效期间 , 即处分后果的影响期间 。 根据该条规定 , 警告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为24个月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处分 , 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 , 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 , 处分期满后 , 应当由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 , 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 , 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 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 , 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 , 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 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规定,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间为12个月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 , 6个月;
(二)记过 , 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 2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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