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 。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 , 适用本条例 。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 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 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 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 ,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 , 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 , 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
扩展资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 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 , 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 , 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 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 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 不得拒绝、阻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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