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筑物内公用的公共门厅、大厅、过(走)道、走廊、檐廊、内外廊、门廊、入口大堂、疏散通道等平行移动空间 。
4、套与公共建筑空间之间分隔墙墙体面积的一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
5、地面以上为本栋服务的变(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水泵房、设备间、工具间、值班警卫室等 。
6、突出屋面有围护结构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楼梯间、风机房、设备工具间等 。
7、架空层内的大堂、值班警卫室、门厅、设备间、电梯间、楼梯间等 。
8、地面以上层高超过2.2米的消防避难层、结构转换层、设备层内的电梯间、楼梯间、设备间等 。
目前中国尚无法律对公摊面积加以约束 , 只有建设部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的部门文件做出的原则性规定 。
政策主要是根据2000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执行 。 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即公摊面积为:
1. 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水泵房、消防通道、变(配)电室、值班警卫室等 , 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
2. 每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 , 为墙体面积水面投影面积的一半 。
不应计入的公用建筑空间为:
1. 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等 , 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
2. 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
3. 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其中包括物业管理)用房 。
需要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为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建筑物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 并扣除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 , 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 , 以及人防工程等之后的建筑面积 。
公摊面积主要包括:
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 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还包括套 ( 单元 ) 与公共建筑之间分隔墙及外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建筑面积 。 根据规定 , 以下共有建筑面积应单独设置户室不进行分摊 , 但应分摊仅为本幢服务的相应共有建筑面积 。 如为多幢服务的管理用房、警卫室;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车棚、车库等;为公共事业服务的配套用房;避难层 ( 室 ) 及结构转换层可独立使用的部分 。
“多幢服务的配电间、水泵房等设备用房;消防避难层 ( 室 ) 及结构转换层;幢与幢之间相连的通廊 ” , 这些共有建筑面积应单独设置户室不进行分摊 , 也不分摊其他共有建筑面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