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引进培育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实施办法( 三 )


3.市人社局收集申请材料后,会同市人才办、财政局、科技局、经信委、农委、商务委、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进行复核,复核无异议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再进行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 。由财政部门在批准之日的次月起按年度拨付给企业,由企业负责发放给高技能人才本人 。
第十九条 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安家补贴提交以下材料:
1.《成都市企业引进人才安家补贴和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完税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引进人才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成就认定材料、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
第五章 首席技师工作室申报审核
第二十条 首席技师工作室申报按以下程序办理:
1.每年第一季度,设立首席技师工作室的企业携带申请材料,到企业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及推荐意见后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集汇总后,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拟资助的成都市首席技师工作室名单,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向社会公布资助的首席技师工作室名单,并由财政部门将资助资金划拨给企业 。
第二十一条 首席技师工作室提交以下材料:
1.成立首席技师工作室的文件;
2.首席技师工作室工作管理制度;
3.首席技师工作室器材、设备配备情况;
4.首席技师工作室人员配备情况;
5.首席技师工作室业绩材料;
6.其他证明材料 。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安排资金,保障全民免费技术技能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
第二十三条 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安家补贴、校地校企合作培养产业发展人才补助、首席技师工作室与成都工匠评选奖励等补贴资金由财政全额承担 。
第二十四条 技能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提升技能等级培训、职业技能竞赛与技能大师工作室评选、新型学徒制培训等资金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安排 。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是引进和培育技能人才的主体,自主引进、培育和使用的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与人才形成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政府部门不得干涉企业内部人事管理活动 。
第二十六条 企业或个人在提交申请时应当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和凭证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记入本市法人和个人信息系统,5年内不得申报享受有关人才优惠政策 。由市人社局和市教育局督促所在区(市)县人社部门和教育部门终止发放补贴以及追回已领取的补贴和奖励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1.企业为非本单位人才申请的;
2.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补贴和奖励的;
3.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
4.有其他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 。
第二十七条 负责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部门和企业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补贴和奖励资金的,由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做出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及时书面报告所在区(市)县人社部门,终止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安家补贴、首席技师补贴的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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