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拍案说法:房屋买卖不能投机取巧 举例两案( 二 )


法院从大连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了李军与小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 合同约定房屋以45万元出售 。 对于李军主张的卖房款70万元 , 小军称是不存在的 , 而是李奶奶将房子赠与给自己 , 自己一分钱也不用花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依照李军与小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 , 卖房款为45万元 , 系双方真实意思地表示 。 小军辩称涉案房屋是李奶奶赠与给他的 , 无事实依据 。 近日 ,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小军在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 , 给付李军卖房款人民币45万元 , 案件受理费由小军承担 。
全国普法为民好榜样、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说 , 房屋买卖按成交价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义务 。 经常出现房屋买卖过程中为少纳税签订“阴阳”合同的情况 , 在房地产登记中心保存的合同(阳合同)成交价比较少 , 而私下签订的合同(阴合同)价格比较低 。 一旦发生纠纷 , 所谓的阴合同就是无效合同 , 不会被法院采信 , 无端地导致自己的利益受损 。
(中国时事新闻网栏目副主任张添强)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