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2022年买商品房,必须要知道这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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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2022年买商品房,必须要知道这几点


一、买受人可以按照对等的原则,要求出卖人违约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吗?
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范本,在期房买卖中我们经常需要签多份补充协议,有的时候补充协议中会有这样的条款:“出卖人因买受人的违约行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买受人除应按总房价1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出卖人追究买受人违约行为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
可见买受人违约时,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那问题来了,买受人可以按照对等的原则要求出卖人违约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吗?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的(2020)川01民终17684号《民事判决书》明确了:不可以。
在成都顺宇置业有限公司、夏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一案中,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方面《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为地产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了出卖人通过诉讼方式向买受人主张权利时,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律师费,但并无出卖人应支付律师费的相关约定。
【 燃气|2022年买商品房,必须要知道这几点】由此可见,上述约定系权利义务不对等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当契约自由导致契约非正义时,为防止力量薄弱的缔约者免受格式条款提供者的压迫,法律根据公平原则对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了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因此约定买受人单方面负担律师费的格式条款无效。
另一方面尽管约定买受人单方面负担律师费的格式条款无效,但也无权要求对方同样按照对等的原则来履行相关义务,这与“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的基本精神相违背。
二、交房时燃气出现哪些问题,可以要求出卖人按照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范本中对于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中会提及,“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那燃气出现哪些问题,可以要求出卖人按照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首先,供水、排水、燃气、通话通信、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的基础设施设备属于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内容范围,因此我们要检查是否有《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单》等燃气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是否有燃气管道和燃气表的验收资料。
其次,我们也要明白“通气”难以作为逾期交付的判断标准,因为通气是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的。所以在很多案件中地产公司均主张“燃气供应作为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行为,需要燃气公司决定供应时间且需使用人向燃气公司申请开通并签订《居民供用气合同》,地产公司不能控制该项服务提供的时间。项目已经具备通气条件,而能否正常供气取决于多项因素,如用气人的申请、供气人的各项审批流程等。
2020年,西安市临潼区某楼盘接房过程中,众多购房人与地产公司中海兴耀房地产有限公司就燃气交付标准产生纠纷,最终引发了20起诉讼。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在2020年8月17日作出的(2020)陕0115民初2653号等系列民事判决书中明确:由于“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系格式条款,若对该条款买受人、出卖人有不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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