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该条应理解为,交付时燃气应达到业主可向燃气供应部门申请供气的条件,而非是燃气设施达到燃气部门可供应燃气的条件。若交付时燃气未能达到业主可向燃气供应部门申请供气的条件,则存在违约,可主张逾期违约金。
三、全装修的房子要求退装修款,真的难于登天吗?
越来越多的地产公司选择销售全装修的房子,但是全装修的房子经常被买受人诟病,理由多为装修差、没有达到装修标准等。
但是笔者检索了全国各地的案例,发现买受人无论是以要求对装修现状进行鉴定之后退还与合同所载装修价款的差额,或是认为装修质量太差要求支付违约金或退房,或是主张退还按照装修标准计算的公摊面积的价款,上述或类似诉求无一例外均被驳回。
法院的观点分为如下几类:
1、装修费用无法评估,不支持退还装修价款差额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的(2021)皖11民终274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买受人一旦与地产公司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视为对合格房屋的接受,即使通过鉴定的方式确定了房屋的实际装修造价,也因合同约定的装修费用无法确定,而致使买受人所主张的合同约定装修费用与实际装修价值的差额无法计算。
另外,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浙杭民终字第3866号《民事判决书》中亦认为:双方买卖的标的物是全装修房屋,而非双方买卖毛坯房之外,地产公司另行提供装修服务。买受人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案涉房屋装修的工程造价所作的评估,与双方约定的全装修价格缺乏关联性。
2、不支持因装修质量问题的退款,同时强调地产公司应履行保修义务
对于装修出现的质量问题,应要求地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的(2021)皖11民终274号《民事判决书》中亦明确:相关装修协议系自主协商后形成,不存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即使涉案房屋存在一定的装修质量缺陷及瑕疵问题,也属于工程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买受人如认为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可按合同约定向地产公司主张维修义务,而非在已经支付价款之后要求地产公司返还。对于买受人主张的维修义务,地产公司亦不得拒绝承担保修责任。
3、不支持买受人按照装修标准计算的公摊面积退还价款
《关于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价格核算规定的通知》(长住建发(2018)53号文)规定,“公共部分装修、普通入户门、室内排水、强(弱)电的配管、配线,应计入毛坯房价格,不计入全装修价格。”大多时候会签订补充协议对商品房计价方式及价款进行了补充约定,约定为该商品房为预售的装修房,毛坯部分和装修部分分别均按建筑面积计价,其中:毛坯部分计价标准为XX元/平方米,毛坯部分总金额为XX元;精装部分计价标准为XX元/平方米,精装部分总金额为XX元。
那在装修收费标准明确时,买受人主张退还按照装修标准计算的公摊面积的价款能否得到支持?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的(2020)湘0111民初7712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在预售商品房的实际操作中,全装修为了与毛坯同步,地产公司会选择按预售许可面积折算。买受人购买的是预售商品房,地产公司是按预售许可面积销售,其精装修部分单价系按照政府部门要求核算出全装修总价后,再按照预售许可面积(建筑面积)折算出来的装修单价,并未将房屋公共部分纳入。因此对于要求退还价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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